华夏银行(600015) | |
优先股代码: | 360020 |
优先股简称: | 华夏优1 |
发行人全称: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公司代码: | 600015 |
发行方式: | 非公开发行 |
发行价格(单位:元): | 100 |
发行数量(单位:万股): | 2,000,000 |
发行日期: | 2016年3月23日 |
上市/挂牌日期: | 2016年4月20日 |
每股面值(单位:元): | 100 |
初始票面股息率: | 4.20% |
股息类型: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自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 |
股息说明: |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可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自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首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发行时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4.20%。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高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由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基准利率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2015年3月28日)或基准利率调整日(即发行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五年的当日,即3月2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当天)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五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基准利率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缴款截止日起每五年调整一次;固定溢价为首个计息周期的股息率4.20%扣除基准利率2.59%后确定为1.61%, 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如果未来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在基准利率调整日不可得,届时将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和有关优先股股东协商确定此后的基准利率或其确定原则。 |
每年股息支付次数: | 1次 |
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取消股息支付: | 是。经股东大会批准,任何情况下公司都有权部分或全部取消本次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
股息是否可累积: | 否。本次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本次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
是否可回售: | 否。本次优先股不设置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
回售条款: | 无 |
是否可赎回: | 是 |
赎回条款: | 1、赎回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公司行使赎回权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赎回优先股,且不应形成优先股将被赎回的预期。本次优先股不设置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即2015年3月28日)起5年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符合相关要求,公司有权于每年的计息日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优先股,赎回期至本次优先股被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赎回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情况及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公司行使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本次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者(2)公司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以现金方式赎回,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股息。 |
是否有权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 否。本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
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 | 是 |
计入权益: | 是 |
其他: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