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1、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做好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涉及维持担保比例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公式中,其他担保物是指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客户经会员认可后提交的除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以外的其他担保物,其价值根据会员与客户约定的估值方式计算或双方认可的估值结果确定。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二、《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会员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审慎评估并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依法可以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其他担保物。
会员可以与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
三、《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时,客户可以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但解除担保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会员与客户约定的数值。
本所对提取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解除其他担保物的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次修改的《实施细则》实施前,会员与客户已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会员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与客户协商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调整合同相关约定。
五、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
六、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此次《实施细则》修改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调整工作,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七、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全文附后,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本所于2016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6〕77号)、2015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89号)、2015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5〕69号)及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2、关于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扩大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275只股票作为新增标的股票,扩大范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800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所现有43只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维持不变(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扩大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本所2019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19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第二部分:沪市市场运行情况例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