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主动发布
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今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便利创业投资基金退出并再投资,调动其投资积极性,促进早期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形成,增强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实施细则》一方面区分创投基金的投资期限,形成了投资期限与首发前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反向挂钩”的机制;对于在公司IPO前投资期限不足36个月的,按照现行减持规则执行;投资期限满36个月但不足48月的,现行规定中减持比例(集中竞价交易1%、大宗交易2%)的减持时间区间由任意连续90日缩短至60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则由任意连续90日缩短至30日。另一方面,为保证规则体系稳定,减少创投基金股东减持对市场的影响,《实施细则》未改变现行减持规则中关于减持信息披露、减持比例、大宗交易受让方持股期限等要求。
《实施细则》定于2018年6月2日施行,近期,上交所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下一步,上交所将严格执行《特别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对创投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资金融通,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上交所发布“一带一路”债券试点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整体部署,促进“一带一路”资金融通,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按照证监会的整体部署,上交所深入开展“一带一路”债券的研究和推广,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一带一路”债券的主要制度安排。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一带一路”债券的定义。“一带一路”债券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上交所发行的政府债券、“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在上交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境内外企业在上交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二是明确关于熊猫政府债券的监管安排。“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上交所发行政府债券应当在发行前向上交所提交债券募集说明书和经济数据报告等申请文件。三是明确跨境资本安排。“一带一路”债券募集资金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四是明确配套支持措施。上交所安排专人负责“一带一路”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设立“一带一路”债券板块,鼓励各类投资机构投资“一带一路”债券。
“一带一路”建设是打造中国经济新格局、促进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繁荣的重大倡议。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助力“一带一路”资金融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2017年,俄铝公司在上交所发行了首只“一带一路”熊猫债券,引起了国际上的巨大反响;2018年伊始,红狮控股集团则是开启了境内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走出去”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先河!近期,上交所已经与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洽谈,多只“一带一路”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整装待发,其发行将为“一带一路”提供资金支持、助力“一带一路”建设腾飞起航!
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深化上交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投融资机制及相关实施细则,继续支持境内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和优质企业等通过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融资,积极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关于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的整体部署,促进“一带一路”资金融通,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愿景和行动计划(2018-2020)》的总体规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开展“一带一路”债券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一带一路”债券,包括以下3类债券: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本所发行的政府债券;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在本所发行的公司债券;
(三)境内外企业在本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政府类机构在本所发行政府债券,其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信息披露安排如下:
(一)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并由本所备案:
1.符合发行人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关于发行本次债券的审批或授权等文件;
2.债券募集说明书,包括发行条款、发行安排、发行人基本信息、经济财政状况、信息披露安排、投资者保护机制等;
3.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4.中国境内及发行人所在国家(地区)律师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反映发行人主要经济数据或财政状况的文件;
6.境内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应当在每期债券发行前通过本所网站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上述文件和发行方案,发行方案应当明确本期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方式、认购对象、定价原则等。
(二)政府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交易业务规则。
(三)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存续期内披露上一年度主要经济数据或财政状况、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有关情况等。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境内外企业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行办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四、境内外企业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投资、建设或运营“一带一路”项目、偿还“一带一路”项目形成的专项有息债务或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业务。在满足上述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30%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一带一路”项目应经省级或以上发改部门或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认定为“一带一路”项目,或为发行人与沿线国家(地区)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已签订协议,且已获得有关监管机构必要批复、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项目。
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等。
五、在本所发行的“一带一路”债券募集资金涉及跨境资本流动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发债规模、汇出境外或境内使用计划、购汇金额及频率等,并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六、本所安排专人负责“一带一路”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提高“一带一路”债券上市或挂牌效率。
七、本所设立“一带一路”债券板块,并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一带一路”债券指数,完善“一带一路”建设投融资机制。
八、鼓励以“一带一路”债券为依托,发展“一带一路”绿色债券、“一带一路”可续期债券等债券品种。
九、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投资“一带一路”债券。
十、用于“一带一路”建设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债券品种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一带一路”债券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未尽事宜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拥抱新经济企业,推动供应链金融
“小米”全国首单新经济企业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证券获批
3月2日,小米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证券100亿元储架发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成为国内首单支持新经济企业供应链金融的资产支持证券,首期拟发行规模5亿元。此单项目的成功推出,是上交所在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支持新经济发展,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
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证券是以核心企业上下游交易为基础,交易未来可以带来的现金流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2017年3月,央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金融部门应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金融支持,积极拓宽技术密集型和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同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的重要任务。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上也明确要求全系统应以服务国家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导向,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
当前,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的新经济正在加速形成,为国家和社会发展赋予了新的动能,而小米公司正是中国新经济制造业的代表企业。小米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高端智能手机、互联网电视以及智能家居生态链建设,在秉持科技创新精神、深耕于高端制造行业的同时,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从而带动产业链的整体发展。小米公司上游供应商涵盖信息设备、精密电子、生物识别等领域逾200余家,部分为中国新经济制造业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本次资产支持证券分期完成发行后,将为上述供应商提供新的资金渠道和更灵活的资金来源,不仅促进产业链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协同发展,也为新经济制造业的科技研发和扩大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上交所定位于建立一个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相匹配的资本市场,有效支持我国经济发展。新经济企业是实体经济中最具创造力、最具发展活力的群体,是上交所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方向。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导精神,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推动供应链金融,助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壮大,多角度、多领域、多方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部分:媒体问答
1、 证券日报问:在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支持力度方面,交易所如何对接高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企业?
近年来,证监会深入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新股常态化发行,严把IPO审核质量关。良好的市场环境为优质企业发行上市提供了稳定的市场预期,为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更为夯实的发展基础。近年来,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沪市新上市公司主力军,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国经济进入新时代不断迈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方向。
2017年,沪市新增IPO新上市公司214家,融资规模达1376.56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82家,同比2016年增长109.3%,占IPO新上市公司总数的85.0%;战略新兴产业企业112家,同比2016年增长107.4%,占比为52.3%。去年21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登陆沪市,占全年IPO新上市公司总数的近十分之一,不乏掌阅科技、华扬联众、数据港等互联网服务行业翘楚。尤其是今年三六零安全科技在上交所上市以来,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沪市形成了较为鲜明的板块聚集效应,为沪市发展注入“源头活水”。
当前,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已成为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专项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关键,创新是中国经济的“行稳致远”的根本动力。积极拥抱新经济,这既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我们国家优化升级的客观要求,更是今年上交所发展的重点任务。上交所市场不仅要反映国民经济的全貌,而且要适应、支持和引领产业变革的新趋势。
2017年,上交所顺应经济转型升级趋势,紧跟新时代步伐,启动并深入推进“新蓝筹”行动,旨在挖掘更多代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经济、高技术的优质企业登陆上交所融资,推动上交所市场建设成为具有多层次、包容性的新蓝筹市场。上交所已经形成一套服务“新蓝筹”企业的全周期服务方案,搭建了专业服务体系,积极支持一批新一代的BAT企业成长,努力成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蓝筹企业。
2、国际金融报问:近期股票质押新规实施在即,对于行业的影响有多大?
答:2018年1月12日,上交所与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融入方准入、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股票质押率上限、资金用途等方面。本次规则修改主要是为了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强化风险管理,规范业务运作。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本次修订适用“新老划断”原则,仅适用于新增合约,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不需要提前购回,且可以进行延期。新规公布后,未出现异常情况,业务整体运行平稳。修订后的规则将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实施,上交所将持续跟踪新规实施后市场运行情况,促进业务平稳发展。
3、国际金融报问:之前有不少大股东是把股票质押,然后利用质押资金去参与定增,这种做法是否还可以进行?
答: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其在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
(一)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进行新股申购;
(三)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
融入资金违反前款规定使用的,《业务协议》应明确约定改正措施和相应后果。”
融入方的资金用途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服务于实体经济。
第三部分:市场运行情况例行发布
沪市市场运行情况